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謝長樂
- 原告楊淑媚
- 被告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楊淑媚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城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康威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樂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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