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簡麗珠
- 被告
- 交通部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范植谷
- 訴訟代理人
- 林定旺
范勻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雖因聲請訴訟救助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惟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下稱系爭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並於100 年8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下稱系爭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於100 年8 月16日寄存送達,而系爭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經原告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0月18日以100 年度抗字第1269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同日確定在案,上開裁定復已於100 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並於100 年11月7 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