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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科羅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佑毓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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