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3號原 告 黃世科 林東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告 廣益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漢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