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曾益盛
- 法定代理人博維
- 原告楊又潔
- 被告台灣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原 告 楊又潔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台灣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博維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李俊瑩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11月16日、101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楊文潔」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又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雲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