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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原告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令侃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告
徐義強
被告
楊惠吉
被告
翰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呂志堅
被告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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