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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 原告
    王強生
  • 被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0號原 告 王強生 訴訟代理人 郭盈蘭律師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劉昌崙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安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21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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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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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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