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強生、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張俊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0號原 告 王強生 訴訟代理人 郭盈蘭律師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劉昌崙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安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21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