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8號原 告 鄭絹眉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