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吳幸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73號上 訴 人 吳幸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爵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因 100年度勞訴字第27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6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