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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曾益盛

  • 當事人
    吳幸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73號上 訴 人 吳幸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爵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因 100年度勞訴字第27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6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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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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