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告
張文賢
被告
岳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被告岳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俸愛山,嗣變更為林逸士,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司北勞調字第156 號卷第32頁、本院卷第11頁),茲原告具狀為被告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93年4 月6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扣除勞、健保費後,實領61,243元。惟被告公司自97年10月起即有薪資延遲發放或短少給付情形,且於99年6 月無預警歇業,負責人亦避不見面。核被告公司97年10月份僅給付原告31,243元;97年11月、98年4 月、9 至12月皆未付薪資;98年5 月份僅給付薪資1 萬元;98年7 月份僅給付薪資51,243元;98年12月間被告公司另給付之前積欠薪資95,000元,而溢付3 萬元;又99年1 月份僅給付薪資3 萬5 千元、同年3 至5 月各僅給付薪資1 萬5 千元;同年6 月份則未付薪資,合計被告尚積欠原告薪資672,458 元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2,4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自93年4 月起受僱於被告公司,領取固定月薪65,00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實領61,243元。而被告公司97年10月份僅給付薪資31,243元;97年11月份、98年4月份、9 至12月份皆未付薪資;98年5 月份僅給付薪資1 萬元;98年7 月份僅給付薪資51,243元;另被告公司於98年12月間另給付前積欠之薪資95,000元,而溢付3 萬元;99年1月份僅給付薪資3 萬5 千元、同年3 至5 月各僅給付薪資1萬5 千元;同年6 月份則未付薪資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入帳存摺明細內頁、岳凱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99年度司北勞調字第156 號卷第5 至22頁、本院卷第24至53頁),經核與其所述情節均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然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依上述被告公司短付或未給付薪資之月份,依原告月薪65,000元計算,被告公司尚應給付原告薪資711,215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扣除原告自承被告公司曾於98年12月間給付積欠薪資95,000元,而溢付3 萬元(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薪資681,215 元。茲原告僅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薪資672,458 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672,4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 月11日(見本院99年度司北勞調字第156 號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積欠月份    │    積欠薪資(新臺幣)        │
├──┼───────┼───────────────┤
│1   │97年10月份僅給│30,000元(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如│
│    │付薪資31,243元│給付薪資即依法代扣勞健費,故應│
│    │。            │以薪資61,243元計算)。        │
├──┼───────┼───────────────┤
│2   │97年11月份未付│65,000元(按原告月薪65,000元,│
│    │薪資。        │則被告既未給付,自無代扣勞健費│
│    │              │之可能,故應以全薪計算)。    │
├──┼───────┼───────────────┤
│3   │98年4 月份未付│65,000元(按原告月薪65,000元,│
│    │薪資。        │則被告既未給付,自無代扣勞健費│
│    │              │之可能,故應以全薪計算)。    │
├──┼───────┼───────────────┤
│4   │98年5 月份僅給│51,243元(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如│
│    │付薪資1萬元。 │給付薪資即依法代扣勞健費,故應│
│    │              │以薪資61,243元計算)。        │
├──┼───────┼───────────────┤
│5   │98年7 月份僅給│10,000元(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如│
│    │付薪資51,243元│給付薪資即依法代扣勞健費,故應│
│    │。            │以薪資61,243元計算)。        │
├──┼───────┼───────────────┤
│6   │98年9 月份未付│65,000元(按原告月薪65,000元,│
│    │薪資。        │則被告既未給付,自無代扣勞健費│
│    │              │之可能,故應以全薪計算)。    │
├──┼───────┼───────────────┤
│7   │98年10月份未付│65,000元(按原告月薪65,000元,│
│    │薪資。        │則被告既未給付,自無代扣勞健費│
│    │              │之可能,故應以全薪計算)。    │
├──┼───────┼───────────────┤
│8   │98年11月份未付│65,000元(按原告月薪65,000元,│
│    │薪資。        │則被告既未給付,自無代扣勞健費│
│    │              │之可能,故應以全薪計算)。    │
├──┼───────┼───────────────┤
│9   │98年12月份未付│65,000元(按原告月薪65,000元,│
│    │薪資。        │則被告既未給付,自無代扣勞健費│
│    │              │之可能,故應以全薪計算)。    │
├──┼───────┼───────────────┤
│10  │99年1 月份僅給│26,243元(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如│
│    │付薪資35,000元│給付薪資即依法代扣勞健費,故應│
│    │。            │以薪資61,243元計算)。        │
├──┼───────┼───────────────┤
│11  │99年3 月份僅給│46,243元(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如│
│    │付薪資1 萬5 千│給付薪資即依法代扣勞健費,故應│
│    │元。          │以薪資61,243元計算)。        │
├──┼───────┼───────────────┤
│12  │99年4 月份僅給│46,243元(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如│
│    │付薪資1 萬5 千│給付薪資即依法代扣勞健費,故應│
│    │元。          │以薪資61,243元計算)。        │
├──┼───────┼───────────────┤
│13  │99年5 月份僅給│46,243元(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如│
│    │付薪資1 萬5 千│給付薪資即依法代扣勞健費,故應│
│    │元。          │以薪資61,243元計算)。        │
├──┼───────┼───────────────┤
│14  │99年6 月未付薪│65,000元(按原告月薪65,000元,│
│    │資。          │則被告既未給付,自無代扣勞健費│
│    │              │之可能,故應以全薪計算)。    │
├──┼───────┴───────────────┤
│合計│711,215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