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原 告 鄭維穎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懷德 CRAIG DOUGLAS SHUTE 被 告 黃郁琪 追加 被告 雲惟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蘇儀騰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二、三,應更正補附如附件之附件二、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