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 原告
- 鄭維穎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思玟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懷德 CRAIG DOUGLAS SHUTE
- 被告
- 黃郁琪
- 被告
- 追加 被告 雲惟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修豪律師
蘇儀騰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二、三,應更正補附如附件之附件二、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