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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0號

聲請人
呂伯祥即新加坡商史必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聲請人
之清算人
相對人
新加坡商史必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惠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新加坡商史必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史必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史伯祥即新加坡商史必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史必特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史必特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董事會會議事錄等件呈送在案。經徵得張惠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臺北市○○區○○路10巷4弄1號4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惠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同意書及身分證為證,並經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8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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