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陳恒逸即富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恒逸為富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陳恒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恒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提出清算期間內財務表冊、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50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查對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