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布奎即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布奎為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布奎即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布奎(美國公民,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住23/ F Cheung KongCenter,2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在台居所為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45號8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布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聲明書、護照影本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69 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