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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30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0號

聲請人
黃仲瑾
聲請人
黃陳翠萍
相對人
大仁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一百年度司字第三十二號裁定所選任大仁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黃仲瑾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仁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113條、第8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仲瑾前經鈞院100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大仁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下稱大仁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黃仲瑾已定居香港多年,且需照顧在香港就學之子楊晞暐,僅於每年春節假期返臺探望親友,此外對於大仁公司解散前之經營狀況、帳務資料等均未曾聞問、完全不清楚,是無法擔任大仁公司之清算人,而聲請人黃陳翠萍為大仁公司唯一股東黃秋山之配偶及遺產管理人,亦為黃秋山生前擔任股東兼董事之大安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大友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之選任清算人,已於100年4月完成大安公司之清算程序,且持續進行大友公司之清算程序,應較黃仲瑾適為擔任大仁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查本院前於100年3月21日以100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黃仲瑾為大仁公司清算人,惟聲請人黃仲瑾具狀陳報上情,其自選派迄今,未曾進行任何清算事務,經本院調閱前開選派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誤,復經聲請人黃仲瑾表明並無就任意願,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聲請人黃仲瑾不適合擔任大仁公司清算人,而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如令聲請人黃仲瑾繼續擔任大仁公司清算人,恐有損害大仁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而認應解任清算人之職務,以保護大仁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為此依首揭法條規定解除相對人清算人任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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