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曹步川即杰富利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杰富利企業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該公司全體股東並同意指定伊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杰富利企業有限公司為有限公司,揆諸前揭規定,其簿冊保管人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之簿冊保管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鸝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