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楊淑玲即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淑玲為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及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楊淑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淑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書、財產目錄、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