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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4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41號

聲請人
楊淑玲即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淑玲為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及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楊淑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淑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書、財產目錄、和而泰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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