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陳俊利即聚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俊利為聚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聚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聚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公司章程、股東名簿、清算期間內損益表、收支明細表、清算所得申報書連同各項簿冊帳呈送在案,爰依法指定陳俊利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49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