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陸伯壎即日商荏原優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荏原優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陸柏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住臺北市○○區○○街二十八號四樓)為日商荏原優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荏原優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荏原優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經徵得陸柏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陸柏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總公司臨時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