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3號

聲請人
陳烱棋即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烱棋為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陳烱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烱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93 號美怡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