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許正弘即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正弘為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許正弘即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許正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新北市○○區○○路11巷67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正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帳冊清表、保管人身分證件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296 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