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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9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94號

聲請人
許正弘即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正弘為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許正弘即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許正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址:新北市○○區○○路11巷67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許正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帳冊清表、保管人身分證件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296 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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