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謝邦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巨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謝邦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 北市新店區○○○路○段十之十之二號)為巨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巨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擔任相對人巨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鯨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惟伊於清算完結後收到臺北市國稅局寄發給巨鯨公司之退稅支票,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選派伊為巨鯨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處理該筆款項之分派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巨鯨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乙情,有本院民事庭函在卷可按,堪可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前任巨鯨公司之清算人,熟稔清算程序;且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聲請人為巨鯨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聲請人為巨鯨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