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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1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豐恩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豐恩實業有限公司欠繳民國91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下同)1,162,069元,因該公司股東二人,其中邱育得於92年2月28日死亡、周次郎於96年11月13日死亡,且該公司已經主管機關命令為廢止登記,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廢止前公司代表人邱育得為法定清算人並應進行清算程序,唯唯一法定清算人亦死亡,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為欠稅清理之必要,爰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亦有規定。準此,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邱育得於92年2月28日死亡(本院卷第16頁),其繼承人邱郁芳、邱映瑄、邱竣暐(本院卷第31-32頁)即因繼承而取得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地位,與另一股東周次郎同為公司股東,豐恩實業有限公司於94年4月29日經主管機關命令廢止而進入清算程序時,邱郁芳、邱映瑄、邱竣暐及周次郎等豐恩實業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即為該公司之清算人。嗣周次郎於96年1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張周森妹、周鳳琴聲明拋棄繼承,其大陸配偶林秀珠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聲明繼承而視為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其清算事務,是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即應僅為邱郁芳、邱映瑄、邱竣暐。從而,豐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務既已得依公司法規定定其清算人,聲請人再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即與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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