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梵古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黃俊盈(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一八巷六號)為梵古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梵古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民國99、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臺幣(下同)302,599元,因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99年6月22日解散登記在案,而相對人之唯一清算人黃雲媖已於99年6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並均拋棄繼承,是為利該公司行清算程序了結現務,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經向臺北市政府登記解散,黃雲媖為相對人公司之唯一清算人,其98年2月10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99年11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09989612900號函、梵古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公司章程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3月2日板院輔家科春秀字第12585號函、100年6月17日板院輔家慈100年度司繼字第1020號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基此,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供黃雲媖之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四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審酌黃俊盈(58年4月18日生,住臺北市○○○路○段318巷6號)為黃雲媖之長子,又於相對人公司同一營業地址經營同性質事業,對其事務應有相當瞭解,且具接近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公司資料之可能,況黃俊盈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黃俊盈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