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許純芳
- 原告蔡士光即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蔡士光即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邱景睿即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三、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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