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許純芳
- 原告蔡士光即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蔡士光即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邱景睿即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士光為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巨邦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蔡士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士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表、同意書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對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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