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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 當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依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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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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