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陳金鑑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依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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