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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3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38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呈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清 算 人 郭陳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郭陳阿秀為呈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呈真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前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民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新臺幣17,351,726元,惟相對人業於100年5月20日經臺北巿政府廢止登記,唯一股東郭憲堂已於99年4月30日死亡,繼承人又均拋棄繼承,公司章程復無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致無從辦理欠稅之強制執行等程序,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並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3月28日基院義99司繼字第463號函、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審酌相對人唯一股東郭憲堂之母郭陳阿秀(住基隆巿仁愛區○○街13巷13號3樓)雖已拋棄繼承,然原為郭憲堂之至親,參酌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0條之立法精神,應認其適於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裁定如主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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