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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4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47號

聲請人
鄭先禮即英屬維京群島商思捷鞋業服飾有限公司之
聲請人
清算人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思捷鞋業服飾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鄭先禮為英屬維京群島商思捷鞋業服飾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思捷鞋業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思捷鞋業服飾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鄭先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鄭光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英屬維京群島商思捷鞋業服飾有限公司西元1998年7月27日股東會決議錄摘要(含中文節譯本)、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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