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劉暢城
- 相對人
- 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劉暢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三段十一巷三弄二號)為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擔任相對人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和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以95年8月28日北院錦民戊89年度司字第40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現發現有剩餘可分派之財產須重新分配,爰依公司法第333條之規定,聲請選派伊為清和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處理該筆款項之分派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清和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乙情,有本院民事庭95年8月28日北院錦民戊89年度司字第406號函在卷可按,堪可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前任清和公司之清算人,熟稔清算程序;且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聲請人為清和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聲請人為清和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