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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6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60號

聲請人
劉暢城
相對人
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劉暢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三段十一巷三弄二號)為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擔任相對人清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和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以95年8月28日北院錦民戊89年度司字第40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現發現有剩餘可分派之財產須重新分配,爰依公司法第333條之規定,聲請選派伊為清和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處理該筆款項之分派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清和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乙情,有本院民事庭95年8月28日北院錦民戊89年度司字第406號函在卷可按,堪可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前任清和公司之清算人,熟稔清算程序;且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聲請人為清和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聲請人為清和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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