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鑑
- 相對人
- 沁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夏新貴(民國七十年二月十日出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二十七巷一號二樓)為相對人沁盛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沁盛實業有限公司滯欠民國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新臺幣347,641元,惟因相對人業於100年4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而唯一股東兼董事夏園能已於99年5月23日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亦未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致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無法對之送達,是為確保稅收及實現國家稅捐債權,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並已向本院陳報依卷證認夏園能之母馮瑞玉或其弟夏新貴為適當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以100年4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0371378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證,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
(二)惟相對人遭廢止登記時,僅唯一股東兼董事夏園能1人,而夏園能於99年5月23日死亡,且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亦未陳報選任清算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章程及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並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各1份為憑,足見相對人已無股東可為清算人。茲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三)夏園能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即父夏阿恭、母馮瑞玉、弟夏新貴、妹夏苔菁、外祖父馮榮芳、外祖母馮徐秀鴛)雖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年3月1日士院景家相99年度司繼字第748號函及繼承系統表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748、1449號卷宗核對無誤。但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事務,與是否具備會計專長甚無關聯,且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之公司資料,自以最親近之親屬為最具有接近資料之可能。本院斟酌選派清算人應以知悉該公司狀況且具有處理了結公司事務能力之人為首要考量,斟酌夏新貴為夏園能之弟弟身分及其年紀、婚姻情況、教育程度等一切客觀情狀,有卷存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之查詢結果可徵,且核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以選派夏園能之弟弟夏新貴(70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27巷1號2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