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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29號

辭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29號

聲請人
陳田鈺
相對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華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辭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華楓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1巷11之1號4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2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辭任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