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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36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蕭毓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蕭毓欽業於100年7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100 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選派蕭毓欽為相對人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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