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李良雄即聯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聯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聯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聯興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明細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身份證明文件、簿冊保管文件清冊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 99年度司司字第34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