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4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46號

聲請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即重整人
賴信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