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張秀雄、賴信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46號聲 請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雄 即 重整人 賴信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