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雄
- 即重整人
- 賴信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4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