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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6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65號

聲請人
孫偉晉即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孫偉晉為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且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明細表、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二二七號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定孫偉晉為偉庭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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