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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7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78號

聲請人
高明霞即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高明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無欠稅證明等呈送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高明霞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高明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公司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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