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高明霞即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高明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宜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無欠稅證明等呈送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高明霞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高明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公司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