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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8號

聲請人
蔡紹中即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中網互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旺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由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玉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法人股東同意書、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一五八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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