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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尚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廖育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廖育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民國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1188萬8485元,因相對人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命令解散,唯一股東兼董事廖洪雪於98年4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尚逸公司未選定清算人,致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經查,相對人於99年12月16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商二字第09936827100號函命令解散,廖洪雪為唯一股東於98年4月4 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清單、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商業處99年12月20日北市商二字第09935116400 號函、公司章程、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文、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是本院審酌廖育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即廖洪雪之兒子,有戶籍謄本在卷,適宜處理其母親廖洪雪成立相對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事務,且廖育晟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廖育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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