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李柔即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433巷33號)為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第1次(即100年1月24日)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暨簽到簿、指派書、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錩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