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黃柄縉
- 原告周吉祥即啟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周吉祥即啟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啟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定有明文 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啟達國際貿易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清算完畢,並經全體股東同意 推舉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云云。經查,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其簿冊保管人產生方式係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此與股份有限公司需由法院選任簿冊保管人之情形有間,故聲請人既經啟達國際貿易公司全體股東選任為簿冊保管人,自無再聲請由法院裁定選任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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