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鑑
- 相對人
-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97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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