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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9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97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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