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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顯榮
即債務人
許嫺嫺
即債務人
許娟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億玖仟捌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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