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珮君談延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廖珮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談延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