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廖珮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談延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