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必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酉企業有限公司、殷達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達酉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殷達酉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