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任霖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惠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一)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