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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蘇建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聖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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