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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維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明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伍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付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止之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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