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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秋吟即多利來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多利來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於退票日之後,並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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