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